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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 No.227 107-115
“法律行为”概念的跨国移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6YNUHS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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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25
出版时间: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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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系中日同形词。这一概念系自德国经日本移植到中国。"法律行为"(Rechtgeshaeft)一词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独创。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与债权法、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上,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灵魂。受到法国民法深刻影响的日本民法学家一开始并不能完全把握"Rechtgeshaeft"一词的精髓,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应该翻译为"权利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但最后他们认为翻译为"法律行为"更为恰当。"法律行为"一词作为中日同形词恰恰符合了晚清法学翻译讲求"速效"的心理。日本法律实务界专家松冈义正作为《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在"法律行为"概念的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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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8页。

(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2页。

(2)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的产生及术语表达问题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第34页。

(1)[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米健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9—180页。

(2)[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第182页。

(3)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34页。

(4)朱庆育:《民法总论》,第135页。[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第35页。

(5)[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第32—33页。

(6)[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第35页。

(7)朱庆育:《民法总论》,第135页。

(8)[日]平井宜雄:《法律行为论在日本的形成》,柯伟才译,《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1)[日]平井宜雄:《法律行为论在日本的形成》,柯伟才译,《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2)[日]平井宜雄:《法律行为论在日本的形成》,柯伟才译,《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3)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10页。

(4)类似于起草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典起草委员会。

(5)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8页。

(1)[日]实腾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283页。

(2)李贵连:《话说“权利”》,《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5页;王健教授追随了这一研究,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9—222页。

(3)林来梵:《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

(4)关于近代自然权利的兴起与罗马法、国际法的关联,可参见[美]理查德·塔克:《自然权利诸理论:起源与发展》,杨利敏、朱圣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美]理查德·塔克:《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罗炯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

(5)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9页。

(6)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第93-113页;李富鹏:《改造“律例“——晚清法律翻译的语言、观念与知识范式的近代转化》,《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1)[日]实腾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第1页。

(2)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34页。

(3)李贵连:《1902:中国法的转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13页。

(4)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第261页。

(5)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89页,“法律行为”的中日同形词参见292页的对照表。

(1)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第352页。

(2)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第354页。

(3)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第209—217页。

(4)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第228—236页。

(5)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第271、344-345页。

(1)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第276页。

(2)[日]松冈义正口述:《民法总则》下册,熊元楷、熊元襄编,陈融、罗云锋点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18页。

(3)[日]松冈义正口述:《民法总则》下册,第218—219页。

(4)赵美玲:《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第32页注释1。

(5)该段日文系熊达云翻译,参见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307页。

(1)熊达云:《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第308页。

(2)王立民:《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第132—139页;李秀清:《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孟祥沛:《大清民律草案法源辨析》,《清史研究》2010年第4期;赵美玲:《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第105页。

(3)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的产生及术语表达问题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米健:《法律交易论》,《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4)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第311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09

引用信息:

[1]刘敏.“法律行为”概念的跨国移植[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No.227(05):107-115.

基金信息:

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6YNUHSS002)

发布时间:

2020-10-25

出版时间:

2020-10-2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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