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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基层社会秩序重构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传统中国社会以"礼法秩序"为主导,在国家与社会共治中实现"礼治"与"法治"融合。晚清民国面对传统秩序的崩坏,自上而下推动的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因与传统势力扞格而成效甚微。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自下而上的基层社会改造模式,更能体现"自治性""惠民性"和"动员性",使民众获得主体价值感和组织认同感,彻底改变了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实现创新和发展,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统一的基层治理框架,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总结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对于深入理解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国方案、彰显"四个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Abstract:(1)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
(2)已有研究大体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化视角切入,关注基层社会秩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研究领域涉及历史、文化、经济、法制、社会生活诸方面,代表学者有梁启超、梁漱溟、吴文藻、费孝通、林耀华、张仲礼、孔飞力、杜赞奇、周庆智、张静等,具体成果将在下文引述。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http://www.gov.cn/xinwen/2018-08/24/content 5316286.htm,2021年5月6日。
(2)《习近平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20-12/29/content 5574955.htm,2021年5月6日。
(3)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践管窥》,《行政管理改革》2021年第2期。
(4)“乡治”即本文所言传统基层社会治理。俞荣根认为,“礼法体制、中道精神、贤人治国、仁德之政、乡村自治、祥刑保障,六者相辅相成,综合为用,构成古代以‘礼法之治’为方略的良法善治理想体系”。参见俞荣根:《礼法之治:传统良法善治方略钩沉》,《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5期。
(5)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8—281页。与此类似,马克斯·韦伯提出传统中国属于“有限官僚制”,即“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家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此外,家庭史专家W.古德也认为:“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参见[美] W.古德:《家庭》,魏章玲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66页。张仲礼认为,绅士在19世纪的中国基层社会中发挥着国家管理职能,扮演着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的中间人角色,一方面,他们帮助政府官员统治地方,另一方面,他们替民众向政府争取一些权益。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76页。
(6)近二十年来,以“华南学派”为代表的区域性实证研究,进一步证明在东南地区家族自治的重要性。郑振满特别提到“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国家与乡族的双重统治”。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3页。
(1)参见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秦晖:《传统十论》,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7—41页。
(2)同上书,第9—10页。此外,周庆智等学者在自治权力来源及自治性质上质疑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基层社会是缺乏“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近代观念下的社会“自治”。但是,在事实层面,他仍承认“在保证赋役的征收和维护地方安靖之外,国家绝少干预民间的生活秩序。结果是,各种民间的组织和团体,在政府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他们形成自己的组织,追求自己的目标,制定自己的章程,以自己的方式约束和管理自己”。参见周庆智:《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建构涵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郑振满将明清时期“中央集权的削弱和乡族势力的增强”称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即为此意。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183页。杜赞奇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至19世纪,国家控制的乡村组织(保甲制与里甲制)日益涣散,宗族组织起而代之。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9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第279页。
(5)范忠信在系统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时认为,承认“皇权不下县” “天高皇帝远”的实际政治格局,承认民间社会实际自治,承认宗族、乡里、行会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社会自治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国与民的关系”中体现现代性价值的表征之一。参见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民间社会自治和自治权需要且得到了国家权力的承认,可从侧面说明“国与民”在基层治理中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还表现在,在上世纪30年代的乡村改革中,新任的基层官员——村长、乡长及其下属,绝大部分由那些大家族的当权者推荐,在宗族中有地位的人也往往自己兼任乡长和村长。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
(1)杜赞奇认为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它们使此一时期的中国有别于前一时代:第一,由于受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1页。
(2)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2页。
(3)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学海》2015年第1期。
(4)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1、52页。
(5)杜赞奇引了很多材料证明,在民国改革之前,保甲首脑由宗族首领所充任。例如,依据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编撰的《中国惯行调查报告》(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重合明显的河北省邢台县小吕村,“牌”(清中叶“牌”为10家,是保甲制的最下层)无固定的牌头,而由族长代行牌头职权,族长之下有小头儿、管账、管钱等人员,他们不仅管族中事务,而且处理与行政有关的牌务。西尼·甘布尔(Sidney Gamble)20世纪初在华北农村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79—82页。
(6)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第88—93页。
(1)传统中国基层胥吏擅权问题,是基层治理中的顽疾。唐宋以来,士大夫阶层对此颇为担忧,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官箴书》中对于胥吏为政的负面评价可见一斑。对此提出解决之道的不乏其人。例如,南宋叶适认为,胥吏专权和弊政主要源于科举制下官员不熟悉法规条例、行政能力不足,加之胥吏熟悉地方风土人情、人脉关系深厚,导致胥吏能够僭越官员权力。对此,叶适提出以士人为吏,“使新进士及任子之应仕者更迭为之”。参见《叶适集》,刘公纯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08—809页。顾炎武与叶适的进路不同,他认为解决吏弊的方式是,让地方官皆由本地人来担任,且不设任期,终生为之。如此则“官之力足以御吏而有余,吏无所以把持其官而自循其法”。参见《顾亭林诗文集》,华忱之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页。
(2)[美]斯蒂芬.R.麦金农:《中华帝国晚期的权力与政治》,牛秋实、于英红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页。
(3)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42页。
(4)杜赞奇引入“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说明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基层扩张的不良效果,即正式的国家政权虽然可以依照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53—56页。
(5)例如,对静海的调查中发现,在各项费用中,仅工资一项即占总支出的70%至80%,占前三位的警察、教育和区行政部门尤其如此。在区一级,90%的开支用于发放工资。1929至1931年,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薪金开支的绝对值增长,捉襟见肘是可以想见之事。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56页。
(6)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63页。
(1)除了保甲制推行的不切实际以及区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政权扩展带来的“内卷化”,还有学者提到,20世纪初大量的新式社团的涌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公共领域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正是官方推动的结果。改造传统“民间”基层秩序的努力,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基层社会秩序架构。参见马敏:《历史中被忽略的一页——20世纪初苏州的“市民社会”》,《东方》1996年第4期。
(2)参见[美]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43页。
(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51、358、513页。
(4)郭为桂:《“组织起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治理变迁》,《党史研究与教学》2015年第5期。
(5)毛泽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0页。
(1)沈谦芳:《井冈山斗争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党的群众工作》,《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3页。
(3)郭为桂:《“组织起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治理变迁》。
(4)毛泽东在分析井冈山时期党的组织问题时,特别提到当时基层党组织中的“地方主义”,即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对此,毛泽东感叹“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他因而特别指出,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边界各县的党,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党,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参见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4、77页。
(5)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64页。
(6)据统计,历次选举投票率一般达到了 80%到90%,有的地方高达95%以上。参见张国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动员》,《延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12期。
(7)郭为桂:《“组织起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治理变迁》。
(1)参见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学海》2015年第1期。
(2)参见周庆智:《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建构涵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如果经济社会地位与社会不满存在对应关系,那么很难解释关于农村居民的幸福感高于城镇居民、学生和体制内就业者的幸福感偏低等社会调查数据。参见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
(4)具体的“负责”可以表现为个体可以依靠公共制度改善生存状况、运用公共规则仲裁纠纷、利用公共制度免除受他人损害等方面,由此,在整体结构中的社会成员解决生存问题、提升安全感。参见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
(5)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2)郁建兴、任杰:《读懂“三治融合”》,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3页。
(3)参见张明皓:《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机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1)参见裘斌:《村治型乡贤主导下“三治融合”的拓展和创新》,《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2)参见张文显:《“三治融合”之理》,《治理研究》2020年第6期。
(1)参见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参见王锡锌、章永乐:《我国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型——从管理主义模式到参与式治理模式》,《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参见曾哲:《多元主体联动合作的社会共治——以“枫桥经验”之基层治理实践为切入点》,《求实》2018年第5期。
(5)参见徐汉明、邵登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法治研究》2019年第3期。
(6)参见李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
(7)参见汪世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7-06/12/content_5201910.htm,2021年5月6日。
(2)参见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
(3)参见牟盛辰:《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进路研究》,《公安学刊》2018年第3期。
(4)参见徐汉明、邵登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630
引用信息:
[1]喻平.中国共产党与基层社会秩序百年变迁[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No.232(04):47-58.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CFX008)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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