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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洛克《宗教宽容书简》的文本研究可知,其宗教宽容思想中的政教分离原则强调:理性的个体是权利的基石、政治的主体和信仰的载体的结合,政治权力涵盖有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不受侵害之义,教会(宗教)权力被限定于不侵害信仰者的公民权利。这种权利体系和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保护个体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实现无论灵魂还是身体的真正平等与自由。宗教宽容是民主法制国家的基础,惟此方能实现人基于理性、自由而自主选择信仰,这种三角关系的动态平衡所达成的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的稳定秩序是洛克所找寻的。
Abstract:(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5页。本文将四封信统称为《宗教宽容书简》,但在行文中为示区分,对第一封信采纳旧译《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
(2)[美]哈丁:《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王欢、申明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05页。
(3)[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6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6页。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6页。
(3)[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2页。
(4)参见[美]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上帝、洛克与平等--洛克政治思想的基督教基础》,郭威、赵雪纲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年,第七章第二部分。
(1)参见[美]沃尔德伦:《上帝、洛克与平等--洛克政治思想的基督教基础》,第245页。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6页。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年,第287页。
(4)[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2页。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6-127页。
(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2页。
(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58页。
(4)[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7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7页。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7-8页。
(3)[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29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9页。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1-12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2页。
(2)洛克指的是上帝,然而这就意味着在世俗社会中,谁也没有权力裁决一种宗教信仰或是某个教会的绝对真理。
(3)[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3-14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6页。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6页。
(1)[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17页。
(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9页。
(3)[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第8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B561.24;B978
引用信息:
[1]袁朝晖.秩序与信仰——约翰·洛克“宗教宽容”论中的教会与个人[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No.218(02):1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