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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属于中央授予的地方自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一般性质。而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又使得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地方自治权的特殊性质,主要体现为权力范围的广泛性及自治程度的高度性。特区高度自治权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落实,需要正确处理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一般性质与特殊性质。
Abstract:Based on the unitary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China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s local administrative areas,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of such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shall be local autonomy assign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which is the general character.But due to the "One Country,Two Systems" policy implemented in China,thes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have some special characters that are different from general autonomous regions,i.e.wider scope of authority and higher degree of autonomy.In order to properly implement 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n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we need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general and special characters of such autonomy.
[1]王禹.“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授权理论研究[J].港澳研究,2003(29):115.
[2]王叔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3]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74-175.
[4]张千帆.论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从港澳基本法看两岸和平统一的宪法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6.
[5]肖蔚云.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3:116.
①《香港基本法》第1条、《澳门基本法》第1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②《香港基本法》第12条、《澳门基本法》第12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③《香港基本法》第2条、《澳门基本法》第2条均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①根据两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的数量非常有限,在没有发生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②《香港基本法》第106条、《澳门基本法》第104条。
③《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3款、《澳门基本法》第13条第3款。
④《香港基本法》第154条、《澳门基本法》第139条。
⑤《香港基本法》第155条、《澳门基本法》第140条。
⑥《香港基本法》第111条、《澳门基本法》第108条。
⑦《香港基本法》第116条、《澳门基本法》第112条。
⑧《香港基本法》第125条、《澳门基本法》第116条。
①《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澳门基本法》第143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
引用信息:
[1]庄真真,朱世海.论我国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No.201(03):58-62.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ZZB075)